技能竞赛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的重要载体,是教师自身提升的有效途径,也是检验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对技能竞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动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激发广大师生参与各类技能竞赛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竞赛成绩和办学水平,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行技能竞赛旨在营造一种探索研究、实践动手、个性发展的人才培养氛围,构建实践创新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创作灵感,提高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创新精神,促进专业教学改革,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包括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以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结合学科与专业建设开展的群众性科技竞赛活动,不包括职业技能考级。
第三条 我校专兼职教师、全日制中高职在校生均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各类学科与技能竞赛, 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系、跨专业、跨年级组队参加竞赛。
第二章 技能竞赛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将技能竞赛分为A、B、C、D、E五大类别。
A类为国家部委及其所属司、局主办的单项技能竞赛决赛。
B类为省级政府所属正厅级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决赛,或参加国家级比赛的省级选拔赛。
C类为国家一级行业学(协)会举办的技能竞赛。
D类为省一级行业学(协)会举办的技能竞赛。
E类指以学校名义行文公布的全校性技能竞赛。
第五条 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组织文件发布单位或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为依据。
第三章 技能竞赛积分评比办法
第六条 对由3名以上(包括3名)教师或学生组队参加的竞赛称为团体赛,其余为个人赛。各类技能竞赛积分标准如下:
级别 类别 |
团体赛分值 |
个人赛分值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类竞赛 |
40 |
15 |
6 |
20 |
7.5 |
3 |
B类竞赛 |
15 |
6 |
3 |
7.5 |
3 |
1.5 |
C类竞赛 |
10 |
4 |
2 |
5 |
2 |
1 |
D类竞赛 |
6 |
2.4 |
1.2 |
3 |
1.2 |
0.6 |
E类竞赛 |
5 |
2 |
1 |
2.5 |
1 |
0.5 |
注:
1、体育运动会冠、亚、季军分别视同相应级别的一、二、三等奖;
2、同一竞赛获不同级别奖项,以最高奖积分,不累计积分。
第七条 学校每年度对各教学院系进行一次积分排名,积分排名分两种形式:总积分排名和均积分排名;总积分为各赛项累加积分之和,均积分=总积分/教学院系学生人数。
第八条 学校每年度进行一次总结表彰,对总积分和均积分排名靠前的院系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 凡积极推荐参赛选手、合理组队或全力承办并取得良好成绩的院系,均可提出申请技能竞赛优秀组织奖。技能竞赛组委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对获得优秀组织奖的单位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每年12月5日~15日,教务处接受各院系本年度师生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奖励信息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院系为单位并签章的获奖信息统计一览表、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电子扫描照片等。技能竞赛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认定积分分值、奖励级别并进行积分排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