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为了明确我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院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统一归校企合作处负责,并负责掌管学校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仪器设备的正常损坏由物资设备使用部门联系供货厂家负责保修。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报修:由报修单位填写《仪器设备维修计划申报表》,经单位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批。
2.审计:按有关规定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型维修项目,要经学院纪检审计部门审计,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3.维修:由主管部门负责与仪器使用部门协商确定维修方式。
4.验收:仪器设备完成维修后由报修单位组织验收,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报告》,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5.报销:通过验收程序后,经办人签字,主管处长、院长签字,财务予以报销维修费。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做好维修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的职责,必须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各部门要对仪器设备制定相应的维护保养工作规程,做好日常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记录》。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各实验室仪器的完好率,并记录在案,做为对实验室和实验技术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由于工作失职,维护保养不利,导致的仪器设备坏损,要追究使用管理人员责任。
第六条 对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各单位推荐,由主管部门报请院领导批准及时给予表扬或奖励,同时做为评选先进实验室及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专项维修费各年度连续使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企合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