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专业设置和区域产业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学校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与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湖北省深化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专业设置管理的规定,原则上应在教育部颁布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范围内。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同时满足实际需要并具备相应条件,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专业(群)建设规划要求,促进多专业相互支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 紧密对接湖北五大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和“51020”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专业设置与区域战略需求精准对接,建立“产业需求→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服务反哺”的闭环机制。

第五条 立足办学特色重点发展建设基础好、发展特色鲜明、社会认可度高的优势专业,在师资培养、资源建设、资金匹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打造一批地方离不开、行业都认可、国际可交流的骨干专业。

第六条  实施总量动态平衡策略,建立稳总量、调结构、促迭代的调控机制。通过专业评价与需求预测双轮驱动,对就业率持续低迷、产业适配度不足的专业实行梯度退出,确保专业总量稳定的同时实现结构持续升级。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设置专业应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实际需求,注重结合自身的办学优势,进行统筹规划,优先设置与学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高度契合的专业。

第八条  普通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实行备案制,但设置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须依法经过审批。专业设置备案或审批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6月份前完成调研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10月份开展新增专业论证。

第九条  设置高职专科专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十条  设置高职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教学单位专业带头人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

(二)教学单位自行组织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新增专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包括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双师型”教师及配套设施证明材料、专业建设规划书及专业配套制度);

(四)教务处统一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审批;

(五)学校集中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一条 设置职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本科专业设置的条件与程序须符合教育部关于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要求。

第四章 专业分类管理与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学校依托专业建设与评价管理平台根据专业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具体标准详见《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标准及评价体系》),以自然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对专业进行统一考核按照考核结果将专业分为A、B、C三类。

第十三条 依据专业综合指标得分对专业实行“红黄绿”亮牌预警和分类管理。专业综合指标得分排名处于当年全校所有专业排名前10名范围内,则对该专业亮“绿牌”,纳入A类专业管理,其余专业纳入B类专业管理;专业综合指标得分处于当年所有专业排名后10%,对该专业则给予亮“黄牌”预警;被给予“黄牌”预警的专业,若次年专业综合指标得分再次处于当年所有专业排名后10%范围内,则由“黄牌”转为“红牌”,同时列入C类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停止招生的专业,不参与考核,新申报专业前三年不参与动态调整,但参与专业考核,三年考核数据结果作为第四年动态调整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专业如出现以下条件之一者,该专业须撤销或停止招生:

1)达不到专业办学条件规定标准;

2)就业难或就业质量不高、招生难;

3)与湖北省产业布局不适应;

4)对应产业是国家、区域淘汰或产能过剩的产业;

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限制或停止招生。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全校专业准入、预警、退出的审核工作。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现有专业结构、招生就业情况、人才培养达成度等,对学校专业设置进行评审,对专业建设、专业准入、预警、退出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确定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校长办公会议对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进行集体研究决议。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调整检查、评估、指导工作教学单位负责人为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单位专业建设工作教务处负责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支持A类专业建设,倾斜专业建设经费,由教学单位统筹规划用于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相关省级以上成果申报时优先考虑同时A类专业根据专业建设规划,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当年招生计划亮黄牌专业将给予专业预警通报,限期整改;C类专业适当削减当年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或撤销专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